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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执行工作日志制度的功能 作者:匿名
 关键词: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日志,工作总结,团队管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

目前,在各地与法院的执行工作制度和方式存在不少问题,限制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问题有:一是执行工作不够规范;二是执行工作透明度不够;三是执行方式不当;四是执行缺乏应的监督。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笔者经过大量调研和实践提出了建立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并认为该制度值得在地与各法院执行部门推行。
    所谓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参于执行工作的人员对每一件案件的执行情况以日志的形式客观记录在卷,日志内容涉及每一次执行活动的参加人员,执行时间、地点,会见被执行人,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情况,案件执行(执结或部分执结)结束,均由执行参与人员签名认可。该项制度的功能如下:

    一、执行工作日志是衡量“执行不力”的尺度,起到了有效的执行监督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案件,需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但是院长在批准延长前对未执结原因进行审查时,只能仅凭案卷内的裁定文书,谈话笔录和执行人员的口头汇报,对审查是否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缺乏衡量的尺度。因此,从内部管理来看,从案卷的执行日志中可以看出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执行人员查找,会见被执行人几次,查到了哪些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等,通过对工作日志的评查就可以认定执行工作是否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和是否遵循“执行措施穷尽”的原则,便于对执行工作的政绩进行考核。

    二、执行日志是中止、终结执行和发放债权凭证的依据。对执行案件审限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执法的案件,一些地方法院推行了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的做法。但是在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对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是否存在随意中止,草率发给债权凭证的现象无从考核,执行工作中止、终结存在随意性。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对此进行了弥补,只要查看每案的执行日记记录,就可以对是否符合中止、终结的执行情况和能否发放债权凭证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能否中止、终结执行和发给债权凭证,就有客观衡量依据。

    三、执行工作日志制度有利于加强与执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对于执行不能而需要终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时,执行申请人往往不能理解,总认为法官根本未去执行而草率地终止,终结案件执行。推出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后,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查询执行工作日志记录了解其案件的执行“内幕”,从而加强了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积极有效的沟通,了解与信任,也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四、执行工作日志是收取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凭据。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实际支出费用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何收取实际支出费用没有硬性规定和明确的计算方法,存在随意性。因此,执行日记中所记录的出勤,出车并涉及开支的情况都是计算收取执行费用的记录依据,被执行人查阅记录后容易接受,使收取实际支出费用走向透明。

    五、执行工作日志是抵制外部力量干扰执行工作的一剂良方。目前一些外部力量干扰执行工作或实施地方保主义刁难执行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打电话,批条子的现象并未杜绝。如果在执行工作日志中将来自外部的干扰和执行的阻力如实记录在卷,对案件未能执结的原因有个清楚的交待,或将抗拒执行,暴力抗法的情况以日志的形式记录在卷,也能为下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供事实依据。

    六、执行工作日记有利于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目前的执行工作中,对于未执结案件一旦执行人员发生变动或轮岗,接替的人员只能从案卷中的记录地址与被执行人从头开始打交道,无法对上一位执行人员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行继承,从而出现执行工作的断层现象。如果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作了详细的日志记录,无论谁来接手此案,都可以从日志中获取上一阶段执行的过程中查找到的财产信息,当事人的态度等信息,上一阶段执行技巧和案件执行难度等信息,能充分保持执行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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